
中共合肥市委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合发〔2016〕28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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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共合肥市委 合肥市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合发〔2016〕28号
(2016年11月28日)
为深入贯彻落实《中共中央、国务院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决定》(中发〔2015〕11号,以下简称《决定》)和《中共安徽省委、安徽省人民政府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实施意见》(皖发〔2015〕25号,以下简称《意见》),进一步深化全市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结合我市实际,提出如下实施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全面贯彻落实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关于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决策部署,以服务“三农”为宗旨,以密切与农民利益联结为核心,以提升为农服务能力为根本,以强化基层社、创新联合社治理机制和增强社有企业实力为重点,因地制宜推进供销合作社体制改革和机制创新,加快建成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适应城乡发展一体化需要、适应中国特色农业现代化需要的组织体系和服务机制,努力开创供销合作事业新局面,为合肥加快打造“大湖名城、创新高地”,努力在全国提前、在全省率先全面建成小康社会,奋力开创长三角世界级城市群副中心建设新局面作出应有贡献。
(二)基本原则。坚持把服务“三农”作为供销合作社的立身之本、生存之基;坚持合作经济基本属性,推动多种形式联合与合作;坚持社会主义市场经济改革方向,正确把握市场化取向改革与履行社会责任的关系;坚持因地制宜、分类指导,确保改革稳妥有序推进。
(三)目标任务。着力完善为农服务体系,健全巩固基层组织体系,着力构建起联合社机关主导的行业指导体系和社有企业支撑的经营服务体系,到2020年,将全市供销合作社打造成与农民联结更紧密、为农服务功能更完备、市场化运作更高效的合作经济组织体系,成为服务全市农民生产生活的综合平台,成为党和政府密切联系群众的桥梁纽带。
二、重点内容
(一)健全基层组织体系,构建为农服务平台
1.加强基层社建设。基层社是供销合作社服务“三农”的主要载体。要通过发展生产合作、供销合作、消费合作、信用合作、服务合作,推进经济实力较强的基层社向综合性合作社转变;采取联合社帮扶、社有企业带动、社会资本投资、合作发展基金和专项资金扶持等方式,帮助经济实力较弱的基层社恢复提升服务功能;通过强化服务指导、资本投入、联合合作等途径,逐步将已承包或租赁的基层社经营网点纳入供销合作社系统经营服务体系。在基层社空白地区,由县(市)区联合社牵头,采取多种方式进行恢复和重建。在同一县(市)区区域内可以打破行政隶属关系,建立跨乡镇的基层社。支持符合条件的基层社作为农民专业合作社进行工商登记注册,按规定享受农民专业合作社税收优惠政策。到2017年底前,县(市)和有农业乡镇的区(开发区)实现基层社服务全覆盖。(责任单位:市供销社、市农委、市工商局、市国税局、市地税局等,排列第一的为牵头单位,下同)
2.密切与农民利益联结。以联合合作为基础,广泛吸纳农民和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入社,逐步提高基层社农民社员的比例。按照合作制原则,完善基层社社员代表大会和理事会、监事会制度,通过服务收益分成、盈利分红、二次返利等方式,强化基层社与农民在组织上和经济上的联结。以资本为纽带,深入推进开放办社,吸引各类社会资本投入和农村能人入社,促进基层社产权多元化。加强基层社与农村集体经济组织、基层农技推广机构、龙头企业合作,拓宽经营领域,延伸服务网络,实现联合发展。拓宽基层社负责人选任渠道,鼓励村“两委”负责人、农民专业合作社理事长、农村能人等入社参选。(责任单位:市供销社、市农委、市民政局、市工商局等)
3.大力发展新型农民合作经济组织。充分发挥供销合作社综合服务优势,领办创办农民专业合作社。鼓励基层社、龙头企业,以经营设施、场地、资金入股以及共创品牌、共享利益等多种形式,吸纳农民、种养大户和各类农村新型经营主体入社入股,以市场化方式领办创办一批产权清晰、管理民主、制度健全、带动力强的农民专业合作社。积极开展农民专业合作社示范社创建活动,推进规范化、标准化建设。积极发展区域性综合型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组织,推进农民专业合作社跨区域、规模化发展,做大做强一批跨区域、跨行业、有竞争力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联合社,切实发挥供销合作社综合服务平台功能。(责任单位:市供销社、市农委、市民政局、市工商局等)
4.加强行业(专业)协会和联合会建设。积极发展各类涉农行业(专业)协会,引导行业(专业)协会拓展服务平台,加强承接政府转移职能和购买公共服务的能力建设,与联合社优势互补、协同发展,形成为农服务合力。以市、县(市)区联合社为依托,加快建立农村合作经济组织联合会,在更大范围、更高层次上推动各类农村合作经济组织发展。(责任单位:市供销社、市编办、市人社局、市民政局、市农委、市工商局等)
(二)创新经营服务方式,提升为农服务能力
1.创新农业生产服务模式。支持供销合作社采取大田托管、代耕代种、菜单式服务等多种方式,为农民和各类新型农业经营主体提供农资供应、配方施肥、农机作业、统防统治、收储加工、产品销售等综合性、系列化、订单式服务,形成农业全程社会化服务链。支持供销合作社参与农村土地承包经营权流转,促进农业适度规模经营。支持农资龙头企业以连锁、加盟等方式,改造、整合各类农资经营网络资源,做好技物结合等系列服务,建立农资商品质量追溯体系。探索建立县级测土配肥配送中心、庄稼医院,同时在乡镇和中心村建设一批农业生产资料专营店,提供便捷配送、农技服务。(责任单位:市供销社、市农委、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商务局等)
2.打造城乡服务综合平台。适应新型城镇化和美好乡村建设要求,积极建设功能完备、便民实用、布局合理的农村乡镇综合服务中心。各级政府对基层社承建的为农服务设施、综合服务平台,要在规划、用地等方面给予支持。统筹整合基层社存量资源,推进城镇商贸中心和经营服务综合体建设,提升经营层次,为城乡居民提供“全方位、一站式”的多元化、个性化服务。探索建立新型城市社区合作经济组织,坚持依法合规,严格履行程序,发展物业服务、家政服务、代缴代办、养老幼教等社区便民服务。支持供销合作社发展生态养生、休闲观光、乡村旅游、养老健身等新兴服务业。推进规范城乡再生资源回收站点建设,促进资源循环和高效利用,改善城乡生态环境。(责任单位:市供销社、市发改委、市民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市城乡建委、市农委、市商务局、市旅游局等)
3.提升农产品流通服务水平。按照“统筹规划,合理布局,扶优劣汰”的原则,结合城镇规划和美好乡村建设,支持供销合作社以投资、收购、兼并、重组等方式建设一批功能完备的产地、销地大中型农产品批发市场、物流中心及仓储冷链设施,改善农产品流通环境。将供销合作社农产品市场建设纳入全市农产品市场发展规划,政府控股的农产品批发市场可以委托或移交供销合作社建设、改造、经营和管护。推动供销合作社涉农连锁企业、农产品批发市场与农民专业合作社、农产品生产基地有效对接与合作。支持供销合作社在城乡社区建设一批连锁店、惠民店、直销店等农产品零售终端,逐步构建起布局合理、联结产地到消费终端的农产品流通链条,建立完善农产品物流配送体系。支持供销合作社与相关院校和社会培训机构合作,开展农产品经纪人职业资格认证和培训,提升农产品流通服务队伍的职业素质。(责任单位:市供销社、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教育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市农委、市商务局、市交通运输局、市物价局、市邮政管理局等)
4.加快“网上供销社”建设。支持供销合作社加强与国内知名品牌电商企业合作,建设“特色中国·合肥馆”,培育本地生鲜农产品电商平台,打造“网上供销社”,推动线上线下融合发展。继续实施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建设,健全农资、农产品、日用消费品、再生资源、农村金融等流通服务网络,加快形成连锁化、规模化、品牌化经营服务新格局。以开拓农产品、日用消费品电子商务为重点,加快电子商务进农村步伐。加强与经济和信息、交通运输、金融、气象、邮政、通信等单位合作,通过业务代理和资源整合,实现农村网络资源互利共享。支持供销合作社参与信息进村入户试点和电子商务进农村综合示范县建设,运用网络信息技术改造传统流通网络,加快形成网上交易、仓储物流和终端配送一体化经营。培育和发展一批具有较强创新能力的电子商务企业,支持具备条件的农资、茶叶、棉麻、再生资源等行业龙头企业电子商务平台向行业电子商务平台转化。(责任单位:市供销社、市发改委、市经信委、市财政局、市交通运输局、市农委、市商务局、市物价局、市气象局、市邮政管理局等)
5.稳步开展农村合作金融服务。有条件的供销合作社要按照社员制、封闭性原则,在不对外吸储放贷、不支付固定回报的前提下,开展农村资金互助合作。鼓励有条件的供销合作社依法设立农村互助合作保险组织。支持符合条件的社有企业依照法定程序开展发起设立中小型银行试点和消费金融公司。鼓励和支持有条件的供销合作社依规设立融资租赁公司、小额贷款公司、融资性担保公司、典当行、互联网金融等类金融企业。鼓励有条件的供销合作社与地方财政共同出资设立融资担保机构,并享受政策性融资担保机构同等优惠政策。支持供销合作社开展农村金融服务网络体系建设。各县(市)区人民政府和各级供销合作社、金融监管部门要按照职责分工,切实承担起监管职责和风险处置责任,有效防范和化解金融风险。(责任单位:市供销社、市农委、市金融办、市发改委、市财政局、市商务局等)
(三)创新联合社治理机制,壮大为农服务实力
1.理顺联合社与社有企业关系。按照“社企分开”的要求,构建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需要的为农服务组织体系和社有企业管理服务机制。联合社是供销合作社的联合组织,肩负着领导供销合作事业发展的重要职责。市、县(市)区供销合作社联合社机关要切实把握好为农服务方向,主要职责是加强区域内供销合作社的行业管理、政策协调、资产监管、教育培训,贯彻落实好党委、政府和上级社的决策部署。同时,县(市)区联合社要担负起组织实施好基层社改造,强化市场运营,搞好直接面向农民的生产生活服务网点建设任务。社有企业要按照现代企业制度的要求,成为面向市场自主经营、自负盈亏的市场主体。合肥市供销商业总公司作为市供销合作社联合社社有资产的运营主体,要按市场经济的规则加快完善实体化运营。各县(市)区供销合作社探索组建社有资本投资类公司,进行社有资产的实体化运营。联合社机关应成立社有资产管理委员会,按照理事会授权,建立社有资本经营预算制度,并接受审计机关和同级财政部门的监督。对社有企业可以采取委派法人代表管理和实行特殊管理股股权管理等办法,探索联合社机关对社有企业的多种管理方式。支持经济实力强、为农服务基础好的县(市)区联合社积极稳妥开展实体性合作经济组织改革试点。(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编办、市人社局、市审计局、市财政局、市供销社、市工商局、市民政局等)
2.完善联合社治理机制。全面建立“三会”制度,市、县(市)区两级联合社要建立健全社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和监事会制度。各级供销合作社理事会是本级社有资产和所属企事业单位资产的所有权代表和管理者,理事会要落实社有资产出资人代表职责,监事会要强化监督职能。城区(开发区)要明确相关职能部门,承担起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的相关职责。各级联合社可根据合作经济属性和市场经济发展需要,优化联合社机关机构设置、职能配置。稳定市、县(市)区联合社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对市、县(市)区两级联合社机关中部分工作岗位,经批准可探索实行聘任制。在改革过渡期内,联合社机关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确因工作需要,按照干部管理权限,经有关机关批准可到社有企业兼职,但不得在企业领取报酬。推进县(市)区联合社民主办社、开放办社,使之成为基层社共同出资、各类合作经济组织广泛参与、实行民主管理的经济联合组织。创新县(市)区联合社运行机制,引导县(市)区联合社逐步建立市场化管理体制、经营机制、用人制度。做实供销合作社合作发展基金,各级联合社当年社有资产收益,按不低于20%的比例注入本级合作发展基金,用于发展供销合作事业和为农服务。各级联合社要根据职责分工,突出工作重点,加强联合合作,密切层级联系。落实联合社对成员社的资产监管职责,建立并完善成员社对联合社的工作评价机制和联合社对成员社的服务、考核机制。(市供销社、市委组织部、市编办、市人社局、市公务员局、各县市区政府等)
3.推进社有企业转型升级。深化社有企业产权制度改革,鼓励社有企业面向社会引进战略投资者,发展混合所有制经济,依法依规实施员工持股,不断优化企业股权结构,以投资主体多元化增强社有企业发展活力。推进社有企业转变发展方式,调整经营结构,推动产品创新、经营创新、服务创新、技术创新、模式创新。优化资产布局,在农资、生活日用品、鲜活农产品、再生资源等行业,培育一批竞争力强的区域性龙头企业或大型企业集团。对为农服务的社有骨干龙头企业,推进社有企业相互参股,不断增强其活力、控制力、影响力、抗风险能力。支持社有企业充分利用多层次资本市场,拓宽融资渠道。加快建立完善现代企业制度,健全法人治理结构,提高科学管理水平。建立健全与目标考核相配套衔接、与绩效相挂钩的激励约束机制,增强社有企业的内生动力和活力。(责任单位:市供销社、市金融办、市工商局、市农委、市商务局、市国资委等)
三、实施步骤
(一)工作启动阶段(2016年3月—2016年9月)。根据《决定》和《意见》精神,着手起草实施意见。
(二)全面实施阶段(2016年10月—2020年6月)。各责任单位根据本实施意见明确的工作任务,提出具体措施和实施进度,纳入市委、市政府督查重要内容。
(三)总结评估阶段(2020年7月—12月)。其中:2020年7月—9月对市本级及各县(市)区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工作进行总结评估;2020年10月—12月对评估结果与预期目标进行对照整改完善,确保改革目标任务如期实现。
四、保障措施
(一)强化组织领导。要从适应农村生产、生活深刻变化和发展长远大局的高度,充分认识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紧迫性重要性。将供销合作社作为推动现代化农业发展的重要抓手,放在“三农”工作整体部署中统筹考虑。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工作在市委、市政府的领导下进行,成立由市委、市政府分管领导任组长、副组长,市直相关部门负责人为成员的合肥市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领导小组,负责推进改革工作。各县(市)区要加强组织领导,落实责任主体,统筹谋划,协调推进。(责任单位:市供销社、市直各相关部门、各县市区政府等)
(二)厘清资产权属关系。要严格厘清社有资产和国有资产以及其他性质资产。供销合作社长期生产经营积累所形成的资产属于社有资产,按社有资产权属管理;政府财政性拨款形成以及划拨使用的国有资产严格按国有资产权属管理。过去因社企不分衍生的产权不清等问题,本次改革一并明晰后办理相关手续,任何单位和部门不得违法违规平调、侵占供销合作社财产。(责任单位:市供销社、市国资委、市财政局、市发改委、市国土资源局、市房产局等)
(三)妥善解决历史遗留问题。各级政府要按照有关规定,抓紧落实处理供销合作社财务挂账、金融债务、土地房产确权、社有企业职工社会保障及以往自建生活小区移交属地管理等历史遗留问题。在改革中各相关部门要本着尊重历史、支持发展的原则,在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的前提下予以解决。(责任单位:市供销社、市财政局、市人社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市房产局、各县市区政府等)
(四)加大政策支持。继续支持新农村现代流通服务网络工程建设,加大农业综合开发项目对供销合作社新型农业社会化服务体系建设的扶持力度。允许上级社争取的同级财政扶持资金依法以股权形式投入下级社和社有企业,允许财政补助形成的资产转交注册后的基层社持有和管护。支持供销合作社企业在改制前继续以划拨方式使用原有土地;改制后的社有企业用地符合《划拨供地项目目录》的,仍以划拨方式使用;对供销合作社使用的原国有划拨建设用地,经批准可采取出让、租赁方式处置,收益实行“收支两条线”,优先用于支付供销合作社破产和改制企业职工安置费用、改善城乡流通服务基础设施等。支持基层社和社有企业作为相关涉农政策和项目的实施主体,承担公益性服务。基层社、社有企业承建的为农服务设施、综合服务平台等项目,各地应在用地和资金等方面给予支持。(责任单位:市供销社、市财政局、市国土资源局、市规划局、市农委、市民政局、市人社局、各县市区政府等)
(五)加强队伍建设。重视和加强供销合作社领导班子建设,选拔素质高、能力强、懂经济、善管理、会干事的干部充实到各级联合社领导班子。任用供销合作社主要负责同志时,应征求上级社意见。健全市场化导向的选人用人机制,采取引进和培养相结合的方式,广泛吸纳各类经营管理和专业技术人才,着力培养一批懂市场、会管理的优秀企业家,造就一支对农民群众有感情、对合作事业有热情、对干事创业有激情的高素质干部职工队伍,为供销合作社改革发展提供强有力的人才保障和智力支持。(责任单位:市委组织部、市编办、市人社局、市公务员局、市供销社等)
(六)强化督导落实。各县(市)区要根据本意见要求,结合实际,抓紧制定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实施方案,经上级供销合作社评估后实施。市直各相关单位要根据职责研究制定支持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的具体政策措施。市供销合作社要会同有关单位加强对本实施意见执行情况的监督检查,及时向市委、市政府报告,确保各项目标任务的落实。(责任单位:市供销社、市委督查室、市政府督查和目标办、市直各相关单位、各县市区政府等)
附件:合肥市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名单
附件
合肥市深化供销合作社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名单
组 长:市委分管副书记
副组长:市政府分管供销工作副市长
成 员:市供销社主要负责人
市委组织部分管负责人
市编办分管负责人
市发改委分管负责人
市经信委分管负责人
市农委分管负责人
市城乡建委分管负责人
市教育局分管负责人
市民政局分管负责人
市财政局分管负责人
市人社局分管负责人
市公务员局分管负责人
市国土资源局分管负责人
市交通运输局分管负责人
市商务局分管负责人
市审计局分管负责人
市规划局分管负责人
市国资委分管负责人
市房产局分管负责人
市工商局分管负责人
市物价局分管负责人
市旅游局分管负责人
市金融办分管负责人
市国税局分管负责人
市地税局分管负责人
市气象局分管负责人
市邮政管理局分管负责人
市政府督查和目标办分管负责人
领导小组下设办公室,办公室设在市供销社,市供销社主要负责人兼任办公室主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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